(2013)文法执字第67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闫玉各、张荣粉、张素姣、闫一鸣申请执行河南宇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闫玉各;张荣粉女;张素姣;闫一鸣;河南宇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法执字第677-1号申请人闫玉各,男,汉族。申请人张荣粉女,汉族。申请人张素姣,女,汉族。申请人闫一鸣,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宇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华,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闫玉各、张荣粉、张素姣、闫一鸣申请执行河南宇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阳裕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存款17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