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邱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3)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邱民初字第1267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蒋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孙某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崔东岭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西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