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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邱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3)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邱民初字第1267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蒋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孙某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崔东岭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西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