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馆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馆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逾期不交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朝代理审判员 张秀东人民陪审员 韩建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广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