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慈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邱茶娇与马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茶娇,马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509号原告:邱茶娇。被告:马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茶娇诉被告马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邱茶娇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茶娇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茶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邱茶娇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 琴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人民陪审员  卢书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