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祁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高锡珠与高建强、胡梅香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锡珠,高建强,胡梅香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祁民初字第432号原告高锡珠。委托代理人权春辉,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被告高建强,祁县昭馀镇居民,系原告次子。被告胡梅香,祁县昭馀镇居民,系被告高建强之妻。委托代理人程爱桃,山西昭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锡珠与被告高建强、胡梅香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锡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锡珠负担。审判员 闫海柱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亢建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