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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沁执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买万东与沁阳市崇义造纸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买万东,沁阳市崇义造纸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沁执字第227-1号申请执行人买万东,男,1971年6月22日生,回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沁阳市崇义造纸厂。住所地:沁阳市崇义镇崇义村。法定代表人买保红,该厂厂长。买万东诉沁阳市崇义造纸厂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年11月7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沁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沁阳市崇义造纸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100000元;二、驳回原告买万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沁阳市崇义造纸厂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2012年7月2日,买万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沁阳市崇义造纸厂的银行存款,未查到其有银行存款。其法定代表人买保红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诉讼费2300元,均未履行。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判决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沁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元审判员  李中富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顺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