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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执民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腾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昌峰钢材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1511号原告浙江腾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昌峰钢材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腾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昌峰钢材有限公司已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腾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宁波昌峰钢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8月14日,被执行人宁波昌峰钢材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腾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款人民币516916.8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4496.5元,执行费772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151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玮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楼文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