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犯一审刑事判决书(10)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成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雷。2011年4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11年9月5日到成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1年9月6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0月21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1月25日经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5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羁押于邯郸县看守所。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成检刑诉(201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雷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以(2012)成刑裁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申雷涉嫌盗窃罪中止审理,2013年7月17日以(2013)成刑裁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申雷涉嫌盗窃罪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26日2时许,被告人申雷伙同孙永平、孙国强、李帅、孙梦杰、吴闯、王向军、王海洋(已起诉)、张聪(在逃)预谋后窜至成安县辛义乡北豆公村盗窃东西走向的联通通信电缆线200对250米,价值8597.5元。公诉机关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提交了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辨认记录及照片、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申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6日2时许,被告人申雷伙同孙永平、孙国强、李帅、孙梦杰、吴闯、王向军、王海洋(七人已判)、张聪(在逃)窜至成安县辛义乡北豆公村盗窃东西走向的联通通信电缆线200对250米,价值8597.5元。2013年5月14日,被告人申雷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我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成安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联通公司提供了电缆被盗割的时间、地点等情况证明。3、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证清单证明了被盗割电缆的规格、型号长度及价值。4、被告人申雷及同案犯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佐证。5、被告人申雷的供述与同案犯孙国强、李帅、吴闯、孙梦杰、王海洋、王向军等人的供述相互印证。6、成安县人民法院(2013)成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申雷伙同他人盗割通信电缆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申雷犯盗窃罪应与前罪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申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杨爱梅审判员 王树生审判员 任建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