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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兰民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河南金孚实业有限公司与段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金孚实业有限公司,段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兰民初字第00298号原告河南金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允骥,总经理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名筑*号楼。委托代理人秦红,女,1970年7月8日生,汉族,公司职工,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高枫,男,1989年3月2日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周口市川汇区。被告段涛,男,1977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原告河南金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孚公司)与被告段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金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金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原告河南金孚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闫胜义审 判 员  路宏善人民陪审员  郭庆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庆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