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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民初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潘某与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1520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唐发兴。被告:管某。原告潘某诉被告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潘某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由潘某负担。审判员  潘若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