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民终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邦与刘进富、刘赐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赐伍,刘邦,刘进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民终字第004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赐伍。委托代理人伍海礁,汉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进富。委托代理人杨化旬,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赐伍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汉滨区人民法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赐伍于2013年8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赐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赐伍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照原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赐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建新代理审判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帅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