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官执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南集团铜陵车辆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南集团铜陵车辆厂,铜陵市天府传奇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官执字第9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南集团铜陵车辆厂。法定代表人:成光,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铜陵市天府传奇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原铜陵市天府人家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旭东,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南集团铜陵车辆厂与被执行人铜陵市天府传奇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铜中民二终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铜陵市天府传奇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铜陵市天府传奇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原铜陵市天府人家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3893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