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曲先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先波,青岛百通城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511号申请执行人曲先波。委托代理人高洪涛,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百通城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李家沙沟社区居委会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77353371-4。法定代表人王龙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曲先波与被执行人青岛百通城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3685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青岛市城阳区房地产管理处送达民事调解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解除申请执行人曲先波与被执行人青岛百通城阳置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5日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200800033587),并协助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撤销手续,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36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刘书波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国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