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曹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许凤英与黄春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凤英,黄春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曹民初字第92号原告许凤英。委托代理人金艺鑫。被告黄春明。原告许凤英诉被告黄春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08月0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许凤英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凤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7元(已减半),由原告许凤英负担。审判员 舒增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安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