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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陈树深与深圳狼逸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树深;深圳狼逸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54号原告陈树深,住址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张烜,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狼逸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1201。法定代表人赵春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南方大厦********。代表人李志军。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陈树深诉被告深圳狼逸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树深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树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雪(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