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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民申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与舒毓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舒毓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8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楠崧。委托代理人:唐胜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舒毓升。委托代理人:胡集渊。再审申请人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因与被申请舒毓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执异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汇丰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不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根据1995年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案涉房屋登记在原产权人名下,故该房屋所有权归严皎平。严皎平对案涉房屋一直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且进行了换证,一系列行为可以证明舒毓升通过转让或赠与的形式将案涉房屋转让给了严皎平。汇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舒毓升通过法院拍卖的方式取得案涉房屋,业已生效的(2001)富法执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认定案���房屋归舒毓升所有,虽然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并不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汇丰公司提出舒毓升通过转让、赠与方式将讼争房屋让与严皎平,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理由不能成立。一、二审适用《物权法》正确,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综上,汇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晓辉代理审判员  李良勇代理审判员  魏恒婕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