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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民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初字第1401号原告黄某某,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王某某,女,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愿和好为由,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美好审 判 员  蔡志勇人民陪审员  蔡水抱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凡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