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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毕翠与闫燚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翠,闫燚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毕翠。委托代理人高兴连。被告闫燚。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受理的原告毕翠与被告闫燚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被告闫燚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于2013年8月14日公开开庭缺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翠当庭以被告闫燚下落不明,为确保权力得以实现,待被告闫燚回白河县后再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毕翠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毕翠负担。审判长  董荣福审判员  金立成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