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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0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林与周业柱、胡其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周业柱,胡其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065号原告:李林,女,汉族,1970年8月10日生,住肥西县,委托代理人:张宇箭,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业柱,男,汉族,1968年4月10日生,住肥西县。被告:胡其存,女,汉族,1968年11月27日生,住肥西县。本院审理的原告李林与被告周业柱、胡其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林负担。审判员  徐明显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文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