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0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林与周业柱、胡其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周业柱,胡其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065号原告:李林,女,汉族,1970年8月10日生,住肥西县,委托代理人:张宇箭,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业柱,男,汉族,1968年4月10日生,住肥西县。被告:胡其存,女,汉族,1968年11月27日生,住肥西县。本院审理的原告李林与被告周业柱、胡其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林负担。审判员 徐明显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文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