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民管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南阳龙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荣彦修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阳龙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荣彦,田君磊,南阳市正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豫法民管字第000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龙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与滨河路交叉处盛唐商务苑**幢***室。法定代表人田君磊,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荣彦,男,1960年9月17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审被告田君磊,男,1977年9月5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原审被告南阳市正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建芝,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南阳龙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荣彦、原审被告田君磊、南阳市正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四初字第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三被告住址均在南阳地区,四方共同签署的借款担保合同并未约定管辖,田君磊个人与被上诉人张荣彦未经上诉人南阳龙鑫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认可的前提下,私自签署补充协议,擅自将案件约定到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上诉人属于无效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借款纠纷的管辖法院为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张荣彦与田军磊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以向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也可向驻马店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条款既约定了管辖又约定了仲裁,属于约定不明的无效条款,不应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本案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精神,借款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为贷款方所在地,故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但诉讼请求不应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及裁定理由有所不当,但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四初字第101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松志代理审判员 魏炳煌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