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灵执字第20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建广,骆文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隋建广,男,1979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桂林八里街开发区富华工业园“强盛富华城”*栋*单元*层***号。被执行人:骆文繁,男,汉族,1970年5月14日生,住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一路***号***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隋建广与被执行人骆文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桂市民二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69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该款项已转至申请人银行账号,本案为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灵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2)桂市民二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盘金塶审判员 吕桂华审判员 黎爱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艳旻执行合议笔录时间:2013年8月14日地点:执行局合议成员:盘金塶吕桂华黎爱志书记员:唐艳旻合议内容:申请人隋建与被执行人骆文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是否终结执行。黎爱志,今天合议:申请人隋建与被执行人骆文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是否终结执行。先由主办人介绍案情及发表自己的意见。黎爱志:申请人隋建广与被执行人骆文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桂市民二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69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该款项已转至申请人银行账号,本案为此结案。我个人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本案裁定,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灵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2)桂市民二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盘金塶:同意主办人意见。吕桂华:同意主办人意见。统一意见: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灵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2)桂市民二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