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潘松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刑初字第169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松涛,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转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松涛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书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松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30日7时许,被告人潘松涛伙同贾春鹏(另案处理),在商丘市梁园区前进办事处向阳路步行街南边路东卓诗尼专卖店门口,盗走被害人倪×速派奇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2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松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倪强陈述,鉴定意见,赃物拍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松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潘松涛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态度好,赃物已退还被害人,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松涛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2014年1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苏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