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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区法民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郭冬与蔡淑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冬,蔡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区法民保字第00021号申请人郭冬,男。被申请人蔡淑云,女。申请人郭冬因与被申请人蔡淑云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以被申请人蔡淑云之夫刘小剑名义在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应报销的医疗费中冻结1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1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上述理由成立。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了现金担保。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以被申请人蔡淑云之夫刘小剑名义在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应报销的医疗费用中的1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