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靖民一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韩万福、刘桂凤、刘大伟、李刚、李宜仙、李东启、杨秀娟、鞠永珍、韩玉薪与靖宇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凤,刘大伟,李刚,李宜仙,李东启,杨秀娟,鞠永珍,韩玉薪,靖宇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一初字第321号原告:刘桂凤,住所地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刘大伟,住所地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李刚,住所地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李宜仙,住所地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李东启,住所地靖宇县,其他不详。原告:杨秀娟,住所地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鞠永珍,住所地江源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韩玉薪,住所地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暨以上八原告诉讼代表人:韩万福,住所地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九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涛,男,1967年7月15日,汉族,靖宇县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靖宇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新兴路。法定代表人:赵文国,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新敏,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树成,靖宇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其他不详。原告韩万福、刘桂凤、刘大伟、李刚、李宜仙、李东启、杨秀娟、鞠永珍、韩玉薪与被告靖宇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指定的开庭时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索森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