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枝江执字第003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潘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峰,林红玖,许林江,李启晶,李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枝江执字第00353-1号申请执行人潘峰,农民。被执行人林红玖,司机。被执行人许林江,司机。被执行人李启晶(许林江之妻),无业。被执行人李亚平,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2)枝民初字第0059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将李启晶所有的鄂E×××××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作价人民币壹拾万元抵偿给申请人潘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李启晶所有的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车牌号鄂E541**)的所有权及其相应的其它权利归申请执行人潘峰所有。二、潘峰应持本裁定书于30日内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 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春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