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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永嘉雅博利展具有限公司与浙江麦高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嘉雅博利展具有限公司,浙江麦高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273号原告永嘉雅博利展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66958-5),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堡一村振兴东路5号。法定代表人周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宇辉,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麦高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莘塍东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少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嘉雅博利展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麦高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嘉雅博利展具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旭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