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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搬民初字第07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沈某与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民初字第0776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葛彩斌。被告汤某某。原告沈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因原告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