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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范振峰、赵子珍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663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子珍。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范振峰。委托代理人牛长生,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富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涉县昊立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更乐镇红街村。法定代表人任文君,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范振峰、赵子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子珍、范振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子珍、范振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0元,减半收取95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国华审判员  李文明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新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