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王占锋与韩宗杰、张月芳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占锋;韩宗杰;张月芳;湖北金鼎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336号原告:王占锋。委托代理人:蒋宏俊,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韩宗杰。被告:张月芳。被告:湖北金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车友路8号。法定代表人:韩宗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锋诉被告韩宗杰、张月芳、湖北金鼎医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占锋于2013年8月13日以案件所依据客观事实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占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