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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店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金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小店刑初字第51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金喜,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太原圆通快递有限公司建南分部业务员,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3年1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西省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诉字[2013]第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金喜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瑞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金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底,被告人杨金喜在任太原圆通快递有限公司建南分部业务员期间,私自将送往太原市南内环街晋武宾馆4层418室(中央电视台驻山西记者站)赵旭的信件扣留拆封,并将信件内的三张手机卡占为己有。三张手机卡分别与中央电视台驻山西记者站三部固定电话绑定,其中号码为130XXXX****的手机卡由被告人杨金喜使用,盗用话费2204.861元;号码为130XXXX****的手机卡由被告人杨金喜赠送李峰使用,李峰盗用话费1943.705元,赠送该手机卡前杨金喜家人使用,盗用话费199.8元;号码为130XXXX****的手机卡由被告人杨金喜赠送张香俊使用,张香俊盗用话费1344.295元。造成中央电视台驻山西记者站实际话费损失共计5692.661元。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杨金喜的亲属主动退赔赃款569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金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人证言笔录、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圆通快递单、通话详单、盗用电话费的计算方法、情况说明、退赃收据、被告人的供述及其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金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开拆邮件,窃取他人手机卡并使用,盗用话费5692.6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金喜当庭自愿认罪,且其亲属主动退赔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金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3年8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孟小霞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苏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