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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中法立民申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林瑞明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林瑞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中法立民申字第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汕头市中山中路。法定代表人曾成发,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林瑞明,男,汉族,1954年7月14日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广厦街道。委托代理人苏泳生,广东介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的(2012)汕金法岐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住所地是汕头市金平区广厦街道樱花园,再审申请人住所地是汕头市中山中路,均不属岐山法庭管辖,被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属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岐山法庭受理此案实属适用管辖不当,因此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其于2012年初至金平法院立案庭立案时,立案庭认为该案按金平法院内部分工规定,应属岐山法庭受案范围,要求被申请人至岐山法庭立案,所以被申请人才向岐山法庭立案。金平法院内部分工的规定并未向社会公布,被申请人作为一介公民,按金平法院立案庭的指引向岐山法庭办理立案手续并无过错。何况,岐山法庭系金平法院的派出法庭,且案件立案后,再审申请人均未提出管辖异议。按2013年施行的民诉法,再审申请人所申请的所谓事实和理由不属于应当再审的十三种情形之一。事实上,按修改后的民诉法,管辖问题已经不能构成应当再审的理由。被申请人请求法院尽快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金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而岐山法庭是金平区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因此,再审申请人以管辖权为由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汕金法岐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 纯审判员 刘明才审判员 黄晓忠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肖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