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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虎民初字第07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郭浩与赵丹丹,陈继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浩,陈继宗,赵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虎民初字第0759号原告郭浩,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震,江苏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卞啸宁,江苏诚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继宗,男,汉族,1980年8月30日出生。被告赵丹丹,女,汉族,1980年7月5日出生。原告郭浩与被告陈继宗、赵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浩的委托代理人黄震、卞啸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继宗、赵丹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浩诉称,被告陈继宗因自身资金周转需要自2011年11月起多次向原告借款,2012年7月12日,被告陈继宗向原告出具借款情况说明一份,确认至2012年7月10日尚欠原告借款共计2780000元。2012年9月12日,被告陈继宗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15天。后原告一直催讨被告归还之前的2780000元借款,被告归还了1780000元,尚余1000000元未还。至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500000元,被告赵丹丹与被告陈继宗系夫妻关系,现均已下落不明。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00元;被告支付2012年9月12日所借500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2年9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暂计算为17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继宗、赵丹丹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继宗、赵丹丹系夫妻关系。自2011年11月起,被告陈继宗多次向原告郭浩借款,分别为:2011年11月3日,原告郭浩向被告陈继宗指定的白某某的账户转账500000元、100000元,合计600000元;2012年3月16日,原告郭浩向被告陈继宗账户转账200000元;2012年3月17日,原告郭浩向被告陈继宗账户转账129700元;2012年3月24日,原告郭浩向被告陈继宗账户转账98000元;2012年3月30日,原告郭浩向被告陈继宗指定的张某某的账户转账500000元;2012年3月30日,原告郭浩向被告陈继宗账户转账77500元;2012年4月10日,原告郭浩向被告陈继宗账户转账250000元;2012年4月11日,原告郭浩向被告陈继宗账户转账217000元;2012年4月21日,原告郭浩向被告陈继宗账户转账166000元;2012年6月6日,原告郭浩委托赵某某向被告陈继宗账户转账400000元;另有141800元是通过现金给付陈继宗。2012年7月12日,原告郭浩与被告陈继宗对借款进行清算,被告陈继宗确认尚欠原告郭浩借款2780000元。原告郭浩又于2012年9月12日向被告陈继宗账户转账50万元,被告陈继宗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原告郭浩500000元,借期15天,自2012年9月12日至2012年9月26日。在庭审中,原告郭浩陈述,之前发生的2780000元的借款,双方口头约定按照月利率2%计息,被告陈继宗已经陆续归还了1780000元借款本金并结清了利息。因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郭浩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情况说明、转账凭证、借条、被告陈继宗、赵丹丹结婚证的复印件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偿付逾期利息。被告陈继宗未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对此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赵丹丹虽然未在借条及情况说明上署名,但其作为被告陈继宗的配偶,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同时支付2012年9月12日50万元借款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继宗、赵丹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郭浩借款150万元,并偿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以借款50万元为本数,自2012年9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账号:5484010400029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37.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137.5元,由被告陈继宗、赵丹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10-550101040009599。代理审判员  张凌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