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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31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137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素青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