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潘广平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广平,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127号原告潘广平。委托代理人杜凯,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潘广平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经过本院2013年2月6日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潘广平的委托代理人杜凯;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释明,潘广平放弃追加XX的配偶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潘广平诉称,XX与潘广平系朋友,2012年3月26日XX向潘广平借款40万元,承诺1个月归还,并出具借条。期限届满后,潘广平多次催收,同年10月15日XX向潘广平承诺10天内归还并提供房产汽车抵押。到期后,但XX仍不还款。故请求XX偿还借款4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10月26日起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付清欠款时止。XX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6日,XX向潘广平出具借条,记明:今借到潘广平40万元。2012年10月15日,XX出具承诺书,记明:XX承诺于2012年10月25日前一次性归还潘广平的借款;若到期未归还,本人自愿将奔驰350H6及房子作抵押。承诺期限届满后,因XX仍未偿还借款,双方产生纠纷。潘广平于2012年12月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2012年3月26日借条、承诺书,及当事人的陈述为凭。本院认为,XX向潘广平借款40万元事实清楚,双方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故潘广平所提出的要求XX偿还借款40万元的主张,其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XX承诺的还款期限内未归还借款,故潘广平所提出的要求XX从2012年10月26日起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主张,其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百四十四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XX偿还给潘广平4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XX从2012年10月26日起以借款40万元的未偿还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向潘广平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至借款40万元还清时止。XX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案件受理费7333元、诉讼保全费2570元,合计9903元由XX负担(此款潘广平已垫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潘广平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朝晖人民陪审员 曹 威人民陪审员 帅安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