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46号原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保定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威西路263号。法定代表人于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珊、张建新。被告张琳。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