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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执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行与湛某、开原市某某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02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行。法定代表人:贺某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湛某,男。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行与被告湛某、开原市某某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所涉及的贷款抵押物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原市人民法院2013年3月1日作出的(2012)开民二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广强审判员  邢志明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永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