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银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市╳╳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联合╳╳厂、╳╳市╳╳厂、╳╳市造╳厂、湖南╳╳电瓷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银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XX市XX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X大道XX区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顾XX,负责人。被执行人XX市联合XX厂,住所地北海市高德镇。法定代表人黄XX,厂长。被执行人XX市XX厂,住所地北海市鲤鱼地。法定代表人潘XX,厂长。被执行人XX市造X厂,住所地北海市黄海路。法定代表人伍XX,厂长。被执行人湖南XX电瓷厂,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法定代表人李XX,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市XX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市联合XX厂、XX市XX厂、XX市造X厂、湖南XX电瓷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清义务,为此本案申请执行人XX市XX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结案,本案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XX市XX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4)北经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银执字第358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冯绵亮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