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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吐中民一终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吐鲁番鑫磊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忠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吐鲁番地区分公司、王登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吐中民一终字第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吐鲁番鑫磊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忠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唐海林,男,汉族。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吐鲁番地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万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义东,新疆万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登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乐,吐鲁番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案在审理上诉人吐鲁番鑫磊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唐忠玉、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吐鲁番地区分公司、王登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吐鲁番鑫磊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693.60元,由上诉人吐鲁番鑫磊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斌代审判员  南 斐代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招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