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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与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13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方花园综合服务楼1楼02房。负责人朱泽,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余小林,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旭瑜,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投资大厦18楼。法定代表人范鸣春。本��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