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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叶福希诉赵年红、王炳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1338号原告叶福希。委托代理人朱骏,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永峰,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年红。被告王炳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福希诉被告赵年红、王炳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福希以双方通过另行调解解决为由,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福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叶福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