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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特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孙中来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中来,纪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特字第0007号申请人孙中来(被申请人之夫),男。被申请人纪树珍,女。委托代理人孙浩(系被申请人之子),男。申请人孙中来述称,被申请人纪树珍于2007年5月13日因车祸身负重伤。经过4个月治疗,其仍陷入昏迷。经诊断及法医鉴定,被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人。现请求法院宣告纪树珍为无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孙中来为监护人。经审查,申请人孙中来与被申请人纪树珍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子,取名孙浩。经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纪树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纪树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孙中来为纪树珍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于华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