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启久民初字第02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朱允芳与李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允芳,李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启久民初字第0252号原告:朱允芳。委托代理人:黄健华。被告:李靖。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允芳诉被告李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允芳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允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允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允芳负担。审 判 长 陈 杰代理审判员 许 浩人民陪审员 鞠锦启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铭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