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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启久民初字第02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朱允芳与李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允芳,李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启久民初字第0252号原告:朱允芳。委托代理人:黄健华。被告:李靖。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允芳诉被告李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允芳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允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允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允芳负担。审 判 长 陈 杰代理审判员 许 浩人民陪审员 鞠锦启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铭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