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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电法民三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梁水木与张勇辉、陈琼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水木,张勇辉,陈琼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茂电法民三初字第103号原告:梁水木。被告:张勇辉。被告:陈琼莲,与被告张勇辉是夫妻关系。原告梁水木诉被告张勇辉、陈琼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水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勇辉、陈琼莲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水木诉称:二被告因金悦酒店生意上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于2013年3月17日再向原告借39000元,被告口头上答应2013年3月25日前归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但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迟。所以原告不得不要求法院立案,并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应付利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用及一切相关费用。据此,请求:一、判令被告及担保人陈琼莲归还向原告所借的款项239000元人民币及应付利息,从借款之日开始按银行同期利息计收,收到还清欠款日止;二、本案受理费及一切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被告张勇辉、陈琼莲不到庭应诉,也不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勇辉因金悦酒店生意上资金周转困难,以陈琼莲作担保人,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于2013年3月17日被告张勇辉再向原告借39000元,被告立下借据给原告收执。事后,被告不予还款。为此,原告于2013年4月2日诉至本院,请求办理。本院认为:被告张勇辉欠原告梁水木借款239000元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梁水木诉请被告张勇辉、陈琼莲偿还借款及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勇辉、陈琼莲不到庭应诉答辩,视其放弃诉讼权利。被告张勇辉与被告陈琼莲是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被告陈琼莲对被告张勇辉以个人名义所欠原告的债款有与被告张勇辉共同偿还之义务。故原告要求俩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之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勇辉、陈琼莲立即偿还借款239000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息率计算,从2013年4月2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被告张勇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2元,由被告张勇辉、陈琼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子贤审 判 员  黄豪新人民陪审员  杨志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覃淑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