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扈玉红与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扈玉红,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919号原告扈玉红,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鹤煤大道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扈玉红与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鹤煤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扈玉红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扈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扈玉红承担。审 判 长 ��石仲海代理审判员 曹 建 业人民陪审员 李 国 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