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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龙雁飞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文华、赖金成,系该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龙雁飞。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B001415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确认,2012年11月9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查获龙雁飞(使用)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的小轿车从事载客业务。2013年1月15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深交罚决字第B0014159号行政处罚决定,对龙雁飞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该处罚决定于2013年1月28日送达完毕。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履行了告知义务。龙雁飞收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5月16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深交催告字第B0000024号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并于2013年5月21日送达龙雁飞。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B001415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龙雁飞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深交罚决字第B0014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B001415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仲明审 判 员  罗毓莉代理审判员  杨宝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晓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