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商终字第0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朱迎春与如皋市袁桥镇袁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张四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迎春,如皋市袁桥镇袁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张四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商终字第02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迎春,女,1972年12月22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7212226126,住如皋市袁桥镇袁桥社区29组。委托代理人沈燕,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如皋市袁桥镇袁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如皋市袁桥镇袁桥社区。负责人刘培华。委托代理人蔡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四健。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朱迎春与被上诉人如皋市袁桥镇袁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张四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朱迎春于2013年8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迎春撤回上诉系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迎春撤回对被上诉人如皋市袁桥镇袁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张四健的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265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7185元由张四健、朱迎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65元,减半收取2632.5元,由朱迎春负担。审 判 长 周 凯代理审判员 陈燮峰代理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三年八月一十四日书 记 员 倪佩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