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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民初字第38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潘秋孝与周蕾、李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秋孝,周蕾,李峰,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3893号原告潘秋孝。委托代理人崔世磊,即墨环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蕾。被告李峰,年龄不详。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泉岭路8号中商国际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唐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海、赵鹏,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秋孝与被告周蕾、李峰及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秋孝以已有关证据尚需收集为由,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周蕾、李峰、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秋孝撤回对被告周蕾、李峰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95元,减半收取69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柏爱审 判 员  孙玉贵人民陪审员  付 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