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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城法小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杨伯茂与牟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城法小民初字第223号原告:杨伯茂,男,汉族。被告:牟明华,男,汉族。原告杨伯茂诉被告牟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诉辩意见原告杨伯茂诉称,被告人于2011年8月18日写下了欠款欠条1000元,2011年11月2日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约定2011年11年2日发货,2011年11月18日安装验收,2个月内付清余款,原告依照约定于2011年11月18日前供完货并双方验收完,但被告人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余款13950元。原告人先后打了二百多个电话给被告,并登门15次均讨要无果,至今见不到人,被告人还说上法院上诉没用,所以向贵院起诉讼,望法院���如所愿,以维权益。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支付2011年8月18日~2011年11月2日订家具的货款余款共14950元(2个地方:1、2011年8月18日惠州市南坛梅湖酒店宿舍的家具货款余款1000元,2、惠州市马安景鸿酒店的家具货款余款13950元)。二、要求被告人承担诉讼费用同补偿2011年8月18日至今的家具货款余款14950元的正常利息。被告牟明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查明的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是家具零售经营商。2011年8月16日,被告向原告购买了一批家具,总货款人民币12000元,被告支付了11000元,剩余1000元未付。2011年11月2日,被告又向原告购买了衣柜、沙发等家具,总货款人民币63950元,双方在报价单中约定原告须在2011年11月18日交货并安装完毕,被告应在原告交货后两个月内付清全部货款。而被告收到货物后只支付了50000元,余款至今未��。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以上货款未果,遂于2013年4月16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裁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在收到原告供应的货物后,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现被告在原告交付货物后,拒不支付剩余货款,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不仅需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14950元,还应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被告牟明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或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案件审理。综上,原告方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牟明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杨伯茂支付货款人民币1495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货款14950��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1月19日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伯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4元,由被告牟明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海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