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陈静洁与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洁,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杭拱行初字第40号原告陈静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涛。被告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法定代表人张云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洁诉被告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陈静洁以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依法公开了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为由,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静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静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静洁负担。审 判 长 于 雷审 判 员 沈 晟代理审判员 郭丁观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高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