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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15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关于安徽省崃山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建丰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崃山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建丰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1563号原告:安徽省崃山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豫川健,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文被告:重庆市建丰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彬。原告安徽省崃山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建丰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省崃山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崃山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建丰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88元减半收取4094元,由原告安徽省崃山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 琴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